26 ASIAN LEGAL BUSINESS CHINA • 亚洲法律杂志-中国版 APRIL 2024 2022年底以ChatGPT为代表 的Gen AI工具问世以来,人类和Gen AI之间的互动,已经从打趣式的日常 问答,发展为借助其完成严肃的文字 写作、图画制作,甚至视频生成。Gen AI的商业潜力也日益凸显。 震惊于Gen A“I 全能性”的同时, 人们也开始对这类智能工具产生更多 疑问。在被称为“Gen AI元年”的2023 年,不少人从知识产权角度对Gen AI 提出了挑战。 为何对Gen AI的“开火”会首先 从知识产权领域展开?万慧达律师事 务所合伙人何为律师认为,这主要基 于Gen AI大语言模型的技术特性。“ 大语言模型涉及前期训练和后期应 用两个阶段。前期训练过程中,它需 要阅读大量文字、图形、视频材料,天 然会受到著作权或版权上的控制。” “在应用端,Gen AI则在生成层 面展现出划时代的能力,无论文本、 图像还是视频,只要有内容产出,就 具备类作者的属性,也就和著作权具 有天然联系。”何律师说。 因此,就他观察,目前全球范围 内针对Gen AI知识产权问题的讨论, 主要聚焦在训练端所用材料涉及的权 利,以及Gen 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权 属之上。 “光速”回应 有问题就会有规制。过去几年中国在 新技术的规则制定层面表现出全球 领先的态势,这一次在Gen AI领域 也不例外。 何为律师指出,2022年中国发 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规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 管理规定》,实际上就是针对人工智 能所应用技术进行的行政层面规制。 而在“ChatGPT横空出世后,中 国也进行了积极的规则跟进,例如科 技部在去年7月宣布将《人工智能法 案》列入国家立法工作计划;7月10 日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 办法》(“《暂行办法》”)就正式出台, 堪称‘光速’。” 具体到上述规则中对知识产权问 题的回应,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 所龙传红所长介绍道,《暂行办法》第 四、第七条规定,“提供和使用生成式 人工智能服务,应当尊重知识产权”;“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 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 理活动,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 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这为规范Gen AI服务的知识 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 办法仅仅确定了一个大原则,在提供 Gen AI服务的过程中具体哪些操作 会侵害知识产权,以及是否存在合理 使用的例外等,并没有明确解释,还 有待进一步的立法和实践发展。”龙 所长坦言。 在专利方面,他指出,则需要关注 已于今年初生效的、修改后的《专利法 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它们 对AI本身是否可以作为发明人或专 利权人,以及AI应用或算法的可专利 性以及如何细化审查规则两个问题 进行了解答”。 龙所长进一步解释道,关于AI的 法律主体资格,《专利审查指南》规 定,“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 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 能名称,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 或者‘人工智能××’等,应该是排除 了AI作为申请人的情形”。 而关于AI应用或算法的可专利 性,“《专利审查指南》在2019年的 修改中专门规定了对于涉及人工智 能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本次 修改进一步增加了具有可专利性的 AI相关发明的几种情形,并给出了相 应示例”,他说。 司法实践 规则制定以外,中国法院近期也对多 个开创性的Gen AI相关知识产权案 件做出判决,从司法角度对热点问题 进行回应。 龙传红所长介绍道,实际上早在 2019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和深圳市 南山区人民法院就分别对涉及AI生 成内容的著作权案例进行了判决,“ 不过,这两个案例在AI生成内容是 否构成著作权保护作品方面的思路 和结论都有所不同,引发了广泛的业 界讨论”。 过去几个月内,两则新判决再次 受到关注。 首先是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 法院判决的“AI文生图案”,回应了 Gen 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原 告李某使用AI生成涉案图片后发布 于小红书;被告是百家号博主,发布 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原告遂起 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AI生成 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体现了人的 独创性智力投入,应当被认定为作品, 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且,人们利用AI 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然是人利 用工具进行创作,创作过程中进行智 力投入的是人而非AI模型。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判决的思路 与美国版权局和法院的观点有显著差 异”,龙所长说。 其次是2024年2月广州互联网法 院判决的“奥特曼案”,针对的是Gen AI训练材料使用问题。被告某AI公司 经营Tab网站(化名)提供AI生成绘 画服务,原告作为奥特曼系列形象著 作权的独占被授权者,发现Tab网站 可生成具有奥特曼形象的图片。法院 认为,Gen AI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 时应尽合理的注意。本案中,被告未 建立投诉机制、未以服务协议等方式 提示用户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权、未显 著标识案涉生成图片,因而未尽到合 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该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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