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B China Insolvency & Restructuring Guide 2023

34 ALB中国破产重组指南2023 预重整相关制度研究 一、预重整及相关制度 预重整制度是指在企业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之前,债权人、债 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就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市场化协 商谈判并达成方案的困境企业拯救制度。 预重整制度是 20 世纪 80 年代末 90 年代初在美国自发成 长起来的。在美国,财政上陷入危机的公司有四种可行的 办法来继续独立运行,传统的 11 章破产(traditional Chapter 11 bankruptcy),庭外重组(out-of-court restructuring), 预 协商重整(prenegotiated 或者 prearranged),以及预重整 (prepackaged bankruptcy)。预重整制度现已成为世界范围 内商事领域的重要法律制度,譬如,欧盟为促进Capital Markets Union(CMU), 欧盟提出一揽子立法方案,站在资本 市场维度,全面改进包括破产法在内的法律体系,其中破产 法部分涉及预重整指令。再如荷兰、比利时破产法律规范大 修时,均增加了预重整制度及其相关规则。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目前没有预重整相关制度,但是,最 高人民法院在各类司法文件中不断强调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 的衔接,各地方法院也在不断探索开展预重整制度,陆续出 台各地方规则或者指引,可以说预重整制度在我国做到了自 上而下的“ 顶层有设计” 和自下而上的“ 基层有需求” 的典 范。可见,预重整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借鉴国外并逐步形 成发展的一种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的制度。 实践中,预重整制度的主体主要是针对具有破产原因、符合 国家政策、行业前景较好且具备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的困境 企业。预重整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当事人自愿重组谈判达成共 识,借助重整程序使重整计划草案发生效力,避免正式重整 程序通常所带来的一些费用、拖延以及程序上和法律上的一 些要求。预重整制度适用在法院受理企业重整申请前,法院 受理企业重整申请或重整程序启动后不再有预重整。 二、预重整与庭外重组、庭内重整的关系 预重整是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而非混同。预重整是 庭外程序,不能与庭内程序混同,预重整作为庭外重组的特 别形式,其与庭内重整的关系是时间上的前后衔接而非实质 上的功能互镶。 (一)预重整与庭外重组的区别 1. 庭外重组没有法律框架约束,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协商 都是自愿的,没有司法上强制性,达成的协议多具有民事合 同的效力,对协议当事方有一定约束力,但是无法约束未达 成合意的其他债权人;通过预重整达成的各项协议特别是预 重整方案内容成为后续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的内容并被法院 裁定批准的,对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和出资人均有约束力。 此外,和大多数债务工具类似 (debt instruments),庭外重 组要求得到所有债权人的同意,而预重整制度通过后期与司 法重整的衔接在重整计划条款上能够让多数群体约束少数群 体,从而可以避免一定程度上约束和改善“ 钳制” 问题。 2. 庭外重组完全是当事人的法庭外自主行为,没有公权力机 关等参与;预重整制度则通过司法机关、政府机关及相应职 能部门的参与,更有利于困境企业实现重生。因此,预重整 是庭外重组程序的进一步发展,使其能够与破产重整程序相 衔接地更加丝滑。 3. 庭外重组是债务人自愿谈判的过程,程序上灵活便捷,当 事人可以进行充分的谈判,没有时间限制;实践中预重整一 般会有时间限制,且会要求债务人承担一定的义务。 (二)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的区别 1. 预重整能够节约重整的成本和时间、提高重整的效率,预 重整具有程序可逆,不产生破产清算后果;破产重整从申请 到受理,从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到重整计划的执行,往往耗时 较长,重整程序作为法定程序,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进行,不能如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要转入破产清 算程序。 2. 预重整比破产重整更能尊重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意思自治, 充分发挥各方重整的积极性;破产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 庭内的重整,须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 3. 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保持对自身的管理控制权,因并非 司法重整程序,故可有效降低因企业破产重整对企业自身商 誉、资信等方面带来的负面影响;破产重整对债务人财产和 营业事务接管、债权人权利行使、债务人承担义务、债务人 负面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明确规定。 第 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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