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ALB中国破产重组指南2023 担保财产而产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由无担保财产清 偿。如果担保财产在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后存在剩余部分, 可用于清偿该部分费用。第三类是排除在第一类、第二类之 外的其他费用,例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根据现行法律规 定只能由无担保财产和担保财产的剩余部分进行清偿。 第二,债权人应结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发生原因,判断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顺位和还款来源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存在损害自身权益的情形,应及时 寻求救济。 第三,如果管理人对担保财产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 作付出合理劳动的,管理人应与担保权人协商确定收取适当 的管理人报酬。而债权人应对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式进行检 查,并与管理人协商管理人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实践中的情形远比纸面复杂,可能存在 上述清偿规则无法解决的现实难题,债权人还应结合具体情 况综合判断,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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