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ALB中国破产重组指南2023 [1]《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3]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 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4]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 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 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九民纪要》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八条第二款的适用条件作出释明,并明确法院在适用《批 复》第3 款判定公司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时,应当依照破 产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相关主体的义务内容和责任范围,不 得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1] 的规定来判定 相关主体的责任。 (四)破产企业不当清偿行为的法律责任 破产企业存在减损债务人财产行为、个别清偿行为、隐匿、 转移财产及虚构债务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破产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企 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一 条[2](减损债务人财产行为)、第三十二条[3](个别清偿行 为)、第三十三条[4](隐匿、转移财产及虚构债务行为)规 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认定的主观方面, 要求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观为故意 或重大过失。 关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的隐匿、转移财产以及虚构 债务的行为,管理人有权依据该条提起诉讼,向被隐匿、转 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主张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主张债务人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并返还债务人财产。 (五)取得非正常收入及侵占公司财产的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 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依据《破产法解释(二)》第 二十四条,这里的“ 非正常收入” 是指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绩效 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以及其他 非正常收入。破产管理人在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 非正常收入” 或侵占企业财产情况时,应当及时追回 相关财产;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返还非正常 收入和侵占财产。 (六)出资瑕疵及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股 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不受出资期限限制。同时结合《破 产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对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 逃出资行为,管理人有权代表破产企业向公司股东,或发起 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 或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 制人等主张补足出资或返还抽逃出资,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 财产。就破产管理人提出的返还抽逃出资的诉讼请求,不适 用诉讼时效抗辩。 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应核实股东出资是否已全 部实缴完毕,并调查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如发现此类 情形,应及时提出权利主张。企业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守忠实、勤勉义务,否 则,应承担股东出资瑕疵或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建议 在破产程序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上述法律 义务,未适当履行相关义务的,将面临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 任的法律风险。这就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使在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仍应当严格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对企业资产尽到善意管理的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 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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