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B JUNE 2024 (CHINA EDITION)

7 ASIAN LEGAL BUSINESS CHINA • 亚洲法律杂志-中国版 WWW.LEGALBUSINESSONLINE.COM/CHINA 周涛 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zhoutao@grandwaylaw.com 赵耀 国枫律师事务所授薪合伙人 zhaoyao@grandwaylaw.com BROUGHT TO YOU BY GRANDWAY LAW OFFICES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的《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称“新公司法”)强化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高管”,合称“董监高”)的信义义务和 法律责任,本文就此进行总结。 一、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信义义务 新公司法第179-180条对董监高的信义义务作了原则性规 定。第179条规定了董监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180条规定了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以及影子董事制度。 (一)董监高的忠实义务 新公司法第180条第1款明确了忠实义务的实质:董监高 应当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新公司法第181-184条规定了忠实义务的四种类型,具体 如下: 1、绝对禁止行为:(1)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4)接受他人与公司 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5)擅自披露公司秘密;(6)违反对公司忠 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自我交易的限制:董监高及其近亲属,该等人员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监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直 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应当履行向董事会/ 股东会报告及审议程序。 3、谋取公司商业机会:董监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除非履行了向董事会/股东会 报告及审议程序,或者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4、竞业限制:董监高未履行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及审议 程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后三种类型的忠实义务属于相对禁止事项,同时需要注意 的是,相对禁止/相对允许的前提是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否则相 关程序性要件可能不足以抗辩损失赔偿责任。 (二)董监高的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第180条第2款明确了勤勉义务的实质:董监高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义务。 新公司法未规定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也未在该章节 集中列举勤勉义务的具体类型。纵观新公司法,董监高的勤勉 新公司法下的董监高 信义义务和法律责任 义务散见于各个章节,集中体现为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 义务,具体如下: 1、董事会未及时履行新公司法第51条规定的催缴出资义 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违反新公司法第53条的规定抽逃出资,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与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公司或股东违反新公司法第163条规定的财务资助、 第211条规定的利润分配、第226条规定的减资事项,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影子董事制度 新公司法第180条第3款规定了影子董事制度,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合称“双控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 公司事务的,适用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相关规定。该制度主要 是对双控人的规制。 二、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对于董监高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违反忠实义务的归入权。新公司法第186条规定,董监 高违反第181-184条规定的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 2、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188条规 定,董监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等信义义务既包括 忠实义务,也包括勤勉义务。 3、对第三人的直接责任。新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董事、高 管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高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与双控人的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双控人 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双控人 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三、小结 董监高的信义义务集中体现为忠实、勤勉义务,违反相关 信义义务面临归入权、损害赔偿责任、对第三人的直接责任、与 双控人的连带责任等法律责任。 董监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依 法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等主体的合法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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