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B Legal Guide to the Greater Bay Area 2024

14 15 再从数据确权而入表来看,数据资源能够获得资产价值 认可,含有“企业将数据资源转化为现实经济利益”这一 前提。换言之,仅仅持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唯持有且将 应用,方会启动数据确权。而要予以应用,除了静态的资 质,更需要企业建立起动态的、流通态下的数据治理与管 理能力。目前,诸多认证被用来佐证这种动态的流通应用 能力,与初始、静态的合法来源证明,共同用于回答“什么 主体,通过什么途径,掌握了什么数据的什么权益”。 2.合规依据权益客体划定权益范围 然而,从三权分置的结构来看,“什么数据的什么权益”的 问题,不能仅通过主体资质的证明得到完整解答。 通过主体资质确认的数据来源,我们确实能够圈出特定 权益范围的边界,例如授权储存、购买加工、授权运营等。 如,人类遗传信息在研发合作对象选择时,可能不得不考 虑排除外国控股企业。而结合权益客体的差异,会进一步 限定了数据价值实现过程。例如重要级别以上的数据,在 出境应用的场景下,需要申报审批,需要严格执行安全合 规管理,从而带来更高的市场化成本。 在法律角度来看,就必须根据不同数据,针对性开展合规 治理,即数据分类分级。 总之,要实现数据资源的资产化,合规是关键。唯合规,主 体才能符合特定数据资源的资质要求,才有能力推进特 定数据资源的应用,以及特定应用的结果才可能得到法 律承认而获得价值实现。 •例:主体对某数据资源仅具持有权、加工使用权,无法经 营交易。后分析,该主体对数据资源加工处理后形成的新 数据享有产品经营权,如此确权,遂可流通。 三、合规护航交易:助推数据资产价值的实现 2022年底,国务院《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 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提出“到2025年,基本完成试点任务, 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取得标志性成果,为完善全国要素 市场制度作出重要示范”让更广范围内的政府与企业从“ 追数据热度”转变到深度关注“数据GDP”、“数据KPI”,开 始为正式进入数据要素市场做准备。 如何准备,确权,仅是一个起点。如所有的产权起点一 样,是为了市场化流通和价值实现。而在前述数据资产 化的技术过程中,除数据确权以外,还要求“该资源有关 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及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 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考量这部分要求最直观的路径,也 是将数据资源变成产品投入市场交易流通。显然,数据 流通与数据资产化相辅相承。 从过去偶发的、附属性的,甚至是灰色地带难以确保交易 过程与结果合法性的交易,走向常态化、独立化以及法律 认可的数据交易,是催生数据潜在价值与使用价值向现实 价值与市场价值转变的关键一环。因此,关注数据交易规 则,乃至参与数据交易所交易,成为大部分市场主体了解 数据要素资产化与试水数据资产市场价值实现的首选。 目前各地数据交易所的审查标准各异,在审查深度、交 易生态基础结构以及地方政府为数据要素交易改革配 套的不同权益监管路径等方面都各具特点,但数据合规 始终是各数据交易所审查的主要抓手。数据交易所对入 场交易的买卖主体、数据来源、产品形态、交易场景与目 的、交易模式与交付路径等,分别从法律和技术上进行 审核,部分交易所更提出了交易场景应用风险评估等要 求。而针对某些特殊数据和场景,还可能要求提供个人 信息影响评估报告(DPIA)或法律风险影响评估报告等 附加文件。 不难看出,数据交易所的审查以确权合规为考察起点, 同时对涉及交易行为的相关场景、交付等因素提出了动 态合规要求。可以说,要推进交易,须贯穿合规。 •例:某数据产品涉及个人信息,通过论证其数据来源及 使用场景合法,再对交易买方主体设置资质要求,最终实 现合规入场交易。 从国家的政策布局与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到数据要素市 场治理各环节的监管路径,并结合数据要素本身的资产 特性与我国数据三权分置的结构设计,可以看到,一以贯 之的合规,是整个数据要素市场治理与发展的基线,也是 数据要素与实体产业治理衔接并发挥其积极价值的必经 之路。一语概之: 合规赋能数据,铸造数据资产。 第二章 数字时代,欧美多国早已嗅到数据要素在产业革新和社 会发展中的关键意义,各政府扶持政策因而批量涌现。 为抓住新技术革命机遇,中国在这股席卷全球的数字化 浪潮中也不甘人后。经过“十三五”信息化基础建设铺 垫,“十四五”进入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阶段,2021年 《数据安全法》正式拉开了实质数据治理的序幕。 一、合规贯通数据治理布局 早在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构建更加 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 将数据这一数字化核心要素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 并列为五大生产要素。 2021年,《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与《网络安全 法》共同构建起数据合规治理的基础,是以被称为“数据 元年”,数据治理由上层规划正式进入全社会的视野。 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 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数据二十条”),提 出建立数据产权制度,让数据流通交易、资产沉淀的愿景 获得现实支持。半年间,各地数据交易所纷纷成立,数据 要素市场化席卷全国。 然而,市场化亟待跨越的一道障碍就是定价。数据的价值 如何界定?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 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继而迅速发布 《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从会计处理、会计信息披露、 资产化形态确定以及价值评估等各环节,尝试探索出路。 可以说,从静态的数据运营组织合规建设,到动态的数据 流通应用,再到数据本身沉淀为具有再生产能力的资源 和资产本身,从“十三五”后期开始复盘中国通过数据治 理推进数字化的整体政策路径,可以看到,中国的数据治 理之路,紧锣密鼓而步步为营,急风骤雨背后实则环环相 扣—— 最终目标,是激发数据价值;路径,是推进数据流通应用; 而联结每一步的,则是数据合规治理。 二、合规奠基确权:激发数据要素价值的起点 数据可令其他生产要素价值激增已经成为共识,但其本 身价值的直接实现路径则长期悬而未决。 从上述财政部和资产评估协会的文件来看:入场交易的 数据产品(乃至其原料数据),其价值易于验证,并为现代 财务会计制度所容纳。就此,数据资源的使用价值、市场 价值与资产价值在财务会计制度中实现统一。 目前,各会计机构就“数据入表”操作仍有不同解读,但对 比总结后可确定,数据资产化的技术过程其首要前提是“ 企业合法持有或控制相关数据资源”,即实现企业对特定 数据资源的权属确认。 虽然法律尚未规定数据的权益性质,但“数据二十条”已 根据数据要素的特征,创造性地提出了三权分置的结构 设计。结合该设计思路,从法律结构的角度来看,所谓确 权,就是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 什么主体,通过什么途径掌握了什么数据的什么权益? 1. 合规论证数据权益主体资质 首先,有权处理不同数据的主体,可能因数据安全、行业 性管理规范等,而有着不同的资质要求。 如特定公共数据的收集主体,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 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实行‘一数一源一标准’,实现 数据资源清单化管理”要求。则公共管理主体独立采集数 据的权能受限,其因行政职能而有权采集的数据,与其职 能实现中可能用到的数据,并不等同。例如,公安机关一 般无权独立采集公民银行账户信息,若因办案需要,往往 有赖于通过交互制度从人民银行等机构调取。 进一步地,有权持有数据的主体,因同时负有数据安全责 任,对其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以及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自 然会有不同要求,如应当满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 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划分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资质要求。 合规,数据资产化的必由之路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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