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27 第五章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 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 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 览会上 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2、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 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 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 定服务相关的用品;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如发票、 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或者在公开发行的 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 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 览会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第五,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应当是该注册商标规范使 用的证据。所说的规范使用,应当是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 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或者声音商 标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的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 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 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由此可知,如果实 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只是细微差别,没有改变显著 特征的,可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属于规范使用商标的 范畴。而在司法实践中,仅是在实际使用时对注册商标的 字体或者字母大小进行改变,或者仅对文字位置进行调 整,比如把横向排列变成纵向排列的,都属于未改变注册 商标的显著特征,属于对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 笔者需要提醒的是,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商标 侵权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特别是要避免以下 几种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例如自行改变注册商 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 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又如,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 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再 如,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以攀 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 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若注册商标没有使用但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商 标局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具体包括: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无法使用; 2、 因政府政策性限制致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无法使用,这 种情况一般只在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适用; 3、 因商标注册人进行破产清算,无法使用该商标; 4、 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三)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 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 书面证言; 3、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 实物与复制品。 三、电器公司提供了销售发票,为何不能证明诉争商标构 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呢?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 鼓励商标使用,清理闲置商标,同时避免商标资源的浪 费。在判断商标是否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时,商标 注册人是否具有长期一贯地实际使用诉争商标的意图是 重要的考量因素。 本案例的电器公司虽然提供了一定的使用证据,并且提 供了明确标示了诉争商标的发票。但法院在全面审查该 公司提交的证据后认为,该公司提交的发票载明洗衣机、 洗衣甩干机、真空吸尘器的销售数量均仅为一台,且无法 提供所销售商品的认证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予以 佐证,此种销售模式、销售数量和销售规模不符合正常的 行业交易习惯。 因此,综合考虑证据中诉争商标的使用方式、使用频率、 宣传范围、行业习惯等因素,法院对本案认定诉争商标的 证据仅为象征性使用证据,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证据,据此撤销诉争商标。 第五章 案情回顾 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电器公司)依法享有在“洗 衣机、洗衣机甩干机、真空吸尘器”上的某商标(下称诉争 商标)。2016年初,电器公司收到商标局针对诉争商标《关 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即撤三申请通知,要 求其提供2012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3日期间在“洗衣 机、洗衣机甩干机、真空吸尘器”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证据。 该公司提供了相关的使用证据,及带有争议商标的洗衣 机、洗衣机甩干机、真空吸尘器发票一张。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电器公司提供的使用证据 有效,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撤三申请人不服,向北京知 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该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均认定电器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 证明诉争商标的象征性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 的商标实际使用行为。历时4年,该注册商标最终因为连 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依法撤销。 一、商标撤三制度的法律依据及提起条件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 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 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 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 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根据该规定,要提起三年不使用撤 销申请,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被提起撤三申请的商标必须是已注册满三年或以上 的注册商标。如注册商标经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等 程序才最终注册成功的,以该注册商标的注册公告之 日为三年期限的起算日。 2、 经过初步判断,该注册商标在提交三年不使用撤销申 请前的三年内,均未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实际使 用行为。 3、 对注册商标提交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申请人可以 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二、企业的注册商标被他人提起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 请该如何处理 综合目前我国《商标法》《商标审查标准》《商标侵权判断 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多年的办案经验,笔者 提供以下应对方案及建议: (一)企业应积极准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符合以下 要求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 第一,证据应当显示具体的证据形成时间,且要符合《关于 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指定期间。例 如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这三年指定期间内。 第二,证据能证明注册商标使用应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 使用证据的通知》所指定的相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有可 能是该注册商标的全部商品或者全部服务项目,或该注 册商标的部分商品或者部分服务项目,但不能是注册商 标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第三,证据应显示出该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包括该商标的 商标注册人、商标的被许可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 意志使用商标的人。如果存在商标许可的情况,需要提供 相关的商标许可证据以证明许可关系的存在。 第四,证据应是该注册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包括将商标 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 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用于识别 商品来源行为的全部证据。商业使用证据具体包括以下 几种表现形式: 1、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 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 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 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 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 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企三业年如不何使应用对撤注销册申商请标被他人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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