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31 第六章 二线”进入深圳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征收关 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一线”已缴税货物除外; 从深圳经“二线”进入海关监管区域,涉及出口关税应税 商品的还应征收出口关税。 四、资金融通 对于科研企业而言,科研环节资金成本高、投入大,资金 融通是他们面对的又一大难题。对此,《河套规划》专门 提到了“创新科研相关资金跨境流动监管”,在基金产品 方面,支持内地和香港创投资本共同设立创投基金,发 挥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优势,探索组建河套深港科技创 新合作区跨境双币早期母基金和系列专业子基金;在科 研资金方面,明确允许科研资金跨境资助深港两地科研 项目,并鼓励深圳针对深圳园区内优质企业制定便利科 研相关资金跨境流动的支持政策;在债券方面,推动粤 港澳大湾区债券平台发展,持续优化和深化跨境债券产 品试点工作。 五、人才 跨境投资企业往往涉及人才的跨境流动安排,境外人才 出入境投资目的国需办理工作签证、就业许可证、居留 登记等手续,另还存在社会保险等社会福利衔接问题。 例如,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 行办法》,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依法招 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 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推动大湾区人才流动的便利化,《河套规划》规定:按 照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先期采取“一线高度便利 出入境”的通关模式。待后期条件成熟后,与香港一道探 索在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内实行更加便利的出入境 及停居留政策。《河套规划》还规定:为外籍人才(包括外 籍香港居民人才)申请签证、居留证件提供便利,建设国 际科技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提供国际人才引进一站式服 务,为经备案的境外人士在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停居 留及工作提供便利。 除此之外,为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和解决深港两地社 会福利制度不一致问题,《河套规划》还规定: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设定经济 补偿上限等方面探索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在深圳园 区从业、已在香港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 险关系的香港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 免于在深圳园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允许雇 主购买香港雇员补偿保险,鼓励积极研究探索优化工伤 保险待遇结构。 六、知识产权保护 投资目的地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跨境投资企业又一 重要考量因素。《河套规划》要求加快建立更高水平的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进一步探索完善与国际接轨 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鼓励 通过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加强知 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为深圳园区提供一站式服务。并 且,《河套规划》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并且不损 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研究允许 在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内注册的港资企业协议选择 适用香港法律解决合同纠纷以及协议选择香港为仲裁 地。除强调知识产权保护之外,《河套规划》还关注到知 识产权跨境转让交易问题,提出应探索知识产权跨境 转让交易路径,形成可借鉴、可复制的知识产权证券化 模式。 七、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的可预见性和便捷度是跨境投资者选择投资 目的地的又一重要考量因素。争议解决问题在具有“一 国两制三法域”特点的大湾区更为突出。对此,《河套规 划》特别提到,集聚仲裁、调解组织以及法律、会计、人 力资源等高端专业服务机构,为科研活动提供高质量 服务。 调解可谓是最大化尊重当事人意愿解决争议的纠纷解 决机制。对于跨不同法域的当事人而言,调解可以灵活 结合不同法域的法律规则和不同当事人的诉求,能够 较好的调和矛盾,解决争议。由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作 为业务主管单位,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 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 (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泰 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发起的深圳市福田区河套 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于2022年4 月正式注册成立。根据调解中心的现行调解规则,调解 中心的受理范围包括国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之间在知识产权、贸易、投资、金融、运输、 房地产、技术转让、工程建设及其他商事领域的争议。 除此之外,2021年4月,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交 流合作平台已在河套合作区正式成立,8个港澳知名仲 裁机构已入驻提供服务,集合粤港澳三地的仲裁法律 资源。 八、结语 综合上述比照分析,笔者认为,《河套规划》充分考虑到 了跨域投资的重大难题,并提出了力度非常强的创新 解决方案和便利措施,优势明显。同时,深圳园区当前 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部分优惠政策仅限于特定 行业领域,部分便利措施还有待进一步研究落实。依托 粤港澳大湾区的良好合作基础,深化珠三角九市与港 澳全面务实合作,势在必行,笔者相信河套合作区将充 分发挥重大合作平台作用,促进人员、物资、资金、信息 便捷有序流动,为粤港澳发展提供新动能。 受“一国两制”基本国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影响,来自香港、 澳门的投资者到内地投资通常参照适用外商投资相关法 律法规。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积极履行入世承诺, 投资环境持续优化,在引入外资上取得显著成效。特别 是,自2020年《外商投资法》施行以来,外商投资企业的 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已与内资企业一致,外 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之差异逐步在缩小。然而,外商 投资本质上属于跨境交易的一种方式,鼓励投资产业、税 收、生产材料流通、资金融通、人才政策、知识产权保护、 争议解决七大维度仍然是跨境投资者选择投资目的地的 重要考量因素。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以下简称“河套合作区”)地处 香港特别行政区北部和深圳市中南部跨境接壤地带,是 香港北部都会区与广深港科技创新走廊的天然交汇点, 面积约3.89平方公里。其中,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 圳园区(以下简称“河套深圳园区”)面积3.02平方公里, 规划范围包括福田保税区和皇岗口岸片区。 2023年8月8日,国务院印发推进河套深圳园区开发建设 的基础性文件——《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 展规划》(以下简称“《河套规划》”)。《河套规划》总结了 合作区的四项重大任务,分别是协同香港推动国际科技 创新、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中试转化基地、构建国 际化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打造汇聚全球智慧的科技合 作平台。若干保障措施,包括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 设、强化法治保障、完善合作机制、加强组织实施。本文将 从鼓励投资产业、税收、生产材料流通、资金融通、人才政 策、知识产权保护、争议解决七大维度探讨投资河套深圳 园区之优势与局限。 一、鼓励投资产业 《河套规划》中提到的重点行业方向包括信息科学与技 术、材料科学与技术、生命科学与技术,并特别提到网络 与通信、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智能终端、智能传感器、智能 机器人、精密仪器设备、新材料、高端医疗器械、生物医 药、区块链与量子信息、细胞与基因等前沿交叉领域。又 根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联合政策包》,对于符合 河套合作区重点科研领域和方向(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 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金融科技等六大领域) 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等机构和人才, 可申请相关科研空间、资金支持、人才便利化支持措施等 相关政策优惠。 二、税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属于中国居民企业,除非符合特别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否则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而根据《河套规划》, 对特定封闭区域内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并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程序制定优惠产业目 录,税费优惠力度非常大。除此之外,《河套规划》还要求 落实好粤港澳大湾区符合条件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 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政策,对在深圳 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 的部分予以免征。 三、生产物料流通 对于跨境投资的生产及科研企业而言,如需将境外的生 产及科研物料运至投资目的国涉及报关手续成本,并存 在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负。对于此难题, 为便利河套合作区内企业进行上下游货物供应,《河套规 划》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福田保税区等海关监 管区域建立产业、机构和个人“白名单”制度,对实施特 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人员进出、货物流动实行“一 线”、“二线”分线管理;其中,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设 为“一线”,实行口岸管理;海关监管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为“二线”,实行通道管理。经“ 比科照技外创商新投合资作七区大维度看河套深港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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