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B Legal Guide to the Greater Bay Area 2024

34 35 职工身份的记载和变更,实践中很有可能出现职工岗位 已经变更,但由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或者职工本人对于 身份认定意识不高、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未及时进行变更 等原因的影响,而直接导致社保或人事档案登记的身份 与职工岗位变更后的身份不一致。 其实,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出台后,人社 部门关于职工退休年龄身份认定发生了变化。《劳动部关 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第46条规定:“关于在企业内录 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 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 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 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 合同的相关内容。” 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 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 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 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该条规定可以解读出两个信息,第一,职工属于工人身份 还是干部身份,取决于其工作岗位是工人岗位还是干部( 技术)岗位,职工身份的认定依据为其工作岗位的性质;第 二,若女职工在工作期间“工人”与“干部”身份发生变更, 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变更后退休时“现岗位”确定;第三, 将女职工“工人”与“干部”的身份界限打破,转而依据女职 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协商一致的工作内容、工 作岗位作为区分不同退休年龄的条件和依据。 若仅看上述《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两个条文,或许对于人社部 门的态度还会有一些疑惑,因为上述两个条文一方面主 张打破工人与干部的身份界限,另一方面又使用“工人岗 位”和“干部(技术)岗位”的表述,似乎将工作岗位等同 于职工身份。而2001年出台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 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 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则 彻底明确了态度,其中第二条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 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 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 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 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 的岗位相应调整。”“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 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 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因此,自上述规定出台后,人社部门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 认定条件已经由区分工人与干部身份,转变为区分管理 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非管理岗位。 具体到女职工退休管理的具体操作中,各个地方也出 台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附件一《北京 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工作流程告知书》规定:二、 办理条件。正常退休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和 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缴 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三、申报材料。 正常退休基本材料为职工档案、《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核准表》等。按非管理岗位办理退休的女职工需提 供本人退休申请及劳动合同书、岗位协议等其他相关 证据材料。 广东省则发布《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 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 知》(粤劳薪[1999]114号),其中第二条规定:“对女职 工现岗位的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 ]309号)第75条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全部职工试行 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 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 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 定执行”。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 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 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 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 的按55周岁。” 通过以上梳理及分析可以明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 于女职工退休年龄条件的认定依据为女职工退休前的 现岗位,而对于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 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 三、关于不同岗位性质的甄别 目前关于女职工退休时依据岗位的表述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分为干部(技术)岗位与工人岗位,另一种是分 第七章 第七章 摘要:由于我国女职工实行岗位差异化的退休年龄制度, 实践中针对不同岗位女职工针对退休年龄发生争议的案 件屡屡发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 规定经历从身份认定到岗位认定的区别与转变。而现岗 位认定的关键在于女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就其从事的岗 位性质进行管理岗位或非管理岗位的约定。我国亟需通 过发布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规定女职工 退休年龄及退休条件相关问题。 关键词:女职工;退休年龄;管理岗;非管理岗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关于退休年龄改革问题的讨论是我国民生领域 的特点话题。国家层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 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 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多次在新闻发布会中多次提及“延迟退休年 龄政策”。由于我国实行男女差异化的退休年龄制度, 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讨论和研究也从未停止。反 映到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女职工与用人单 位之间关于退休年龄、退休身份认定方面发生争议的案 例。2018年广州某法院就有这样一则案例: 范女士自从2000年8月01日起在广州市某事业单位处工 作,任职话务员,其与单位签订多份劳动合同,其中最后 一份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 约定范女士的工作岗位为管理岗和专业技术类。范女士 离职前岗位是公共服务组副主管,主要工作职责为广播 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开展相关工作。2018年7月27 日,由于范女士将于2018年8月13日满50周岁,该单位向 范女士发出一份《通知》,告知范女士将于2018年8月13日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2018年9月起,将纳入我单 位退休人员管理”。双方于2018年8月13日终止劳动关系。 范女士认为,自己的身份属于干部,离职前岗位是公共服 务组副主管,属于管理岗位,根据相关规定,应工作至55 周岁,现单位提前五年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双方协 商不成,范女士诉至仲裁委,要求该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 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以范女士的参保身份为工人认定 其退休年龄为50周岁。范女士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 理认定范女士与该单位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 岗位为管理岗,不论范女士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凡在现 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因此,最终 法院认定范女士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用人单位以范女 士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上述案例中,由于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女职工退休 年龄、退休时的身份认定等问题的理解不同,双方因此产 生争议。现如今,随着新的企业形式和用工主体的多样 化,以及就业岗位的多样化,女职工的身份究竟是干部还 是工人,工作岗位是管理岗还是非管理岗,应当适用50岁 的退休年龄还是55岁的退休年龄,已经越来越难以简单 区分。因此,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和退休时身份认定问题 的研究,不论是从用人单位进行退休员工管理、还是每一 个面临退休的女职工明确自身权益、以及国家退休年龄 改革政策如何制定等各个层面,都具有现实意义。 二、女职工退休年龄条件的认定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女职工退休时适用哪种退休年龄 的规定,关键看该女职工是“干部”身份还是“工人”身份。 而一名女职工在刚参加工作时可能为“工人”身份,之后 随着工作经验的增长和工作技能的变化,其身份有可能 变更为“干部”,或者也有可能由“干部”身份变更为“工 人”身份。 若女职工在工作期间身份发生变更,那么其退休时的退 休年龄条件如何认定?一种说法为应以该女职工在社保 登记的身份为依据,若登记为“工人”且一直没有发生任 何变更,那么不管该女职工实际工作中从事的工作岗位 如何变化,其始终是“工人”身份,在50周岁时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若社保登记的身份有过变更,则以社保登记变更 后的身份认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第二种说法为应以该 女职工人事档案中记载的身份为准。上述两种认定方式, 均有赖于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于女 女职工退休年龄与现岗位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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