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B OCTOBER 2023 (CHINA EDITION)

69 ASIAN LEGAL BUSINESS CHINA • 亚洲法律杂志-中国版 WWW.LEGALBUSINESSONLINE.COM/CHINA 在中国法语境下,商业秘密尚无专门法加以规制,其定义 来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基于这一背景,商业秘 密诉讼的关键也就隐藏在反法第九条1 和第三十二条2中, 本文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保密性 以及举证责任分配提出实务建议,以期为商业秘密保护 提供一定参考。 一、秘密性要件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最为基础和重要的特性。秘密性即“ 不为公众所知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 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将之具体 为“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第 四条列举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5种情形。除了法律明文 规定的情形外,我们还归纳出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的三 个问题: (一)客户信息的秘密性认定 客户信息的秘密性认定,涉及商业秘密保护、劳动者权益 保护、交易自由的多元价值平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 争议。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与麦达可尔(天 津)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3中,最 高人民法院根据涉案客户信息仅为一般性罗列而没有涵 盖相关客户的具体交易习惯、意向等深度信息的情况,认 定不构成商业秘密。判断客户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关键 在于客户名单是否包含区别于公知信息的深度信息。 (二)将公知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 的秘密性认定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应当区分信息的组成部分与由 各个部分有机结合而成的信息本身。当技术信息或经营 商业秘密诉讼实务指南 ——以秘密性、保密性以及 举证责任分配为视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 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第三十二条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 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3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68号民事判决书 章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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