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B OCTOBER 2023 (CHINA EDITION)

7 ASIAN LEGAL BUSINESS CHINA • 亚洲法律杂志-中国版 WWW.LEGALBUSINESSONLINE.COM/CHINA 刘元涛 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liuyuantao@grandwaylaw.com 张曼悦 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zhangmanyue@grandwaylaw.com BROUGHT TO YOU BY GRANDWAY LAW OFFICES 笔者在服务相关企业过程中,注意到部分投资方作为股 东在设立公司时出于体现“有实力”“好谈业务”等的想法, 会将注册资本注册得比较高,同时在章程中约定一个较长的 出资期限,公司注册资本通常需要较长期限方才实缴或迟迟 未能够实缴。从现行的规则及裁判案例来看,在公司负债无 力偿还的情况下,很可能导致公司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 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文拟定就股东出资加速 到期的条件、出资与否的举证责任、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承担 责任的形式等进行探究。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认缴出资依法享有期限利 益,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方才能让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按照《全 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具备如下情形之一的, 股东出资能够加速到期(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 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 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对于(2)中提到公司债 务产生后,再延长出资期限的情形是通常能够理解的。对于 (1)中的情形如何认定,笔者在实务案件操作中总结,通常 债权人对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未完全执行获得回款,人民法院 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即作为满足“公司作为被 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 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的要件,并据此可要求公司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除上述情形外,在公司出现不能继续存 续的情况,也会导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包括:(1)公司解散 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包括尚未届满 缴纳期限的出资);(2)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应当要求 该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二、股东出资与否的举证责任分配 关于股东是否向公司履行出资的举证责任分配上,不能 单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方,即债权人一方。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法释〔2020〕18号)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 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 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 证责任”之规定,在债权人提供初步合理怀疑的证据,并不一 定达到完全证明股东就是未出资的标准,最终已经履行出资 的证明责任是需要股东自行来承担的。通常,若公司公示的 年报信息、或工商档案中的文件显示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责 任,法院就会据此认定股东未出资。笔者近期处理的追究股 东责任的案件,系通过债务人公司在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 公示的年报及其工商档案的信息显示其未出资,法院据此认 定股东未实缴出资。 股对公东司出未资履期行限债未务届如满, 何承担责任的探究 三、公司出资未到位,既能追究现股东,也能追究未出资即转 让股权的原股东责任 公司出资未到位,可以追究现有股东的责任;按照《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修正)》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 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 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 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 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债权人还可以 追究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的责任,并可要 求原股东与受让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原股东在未实缴出资 即转让股权,并不因其转让股权而免除未实缴出资的责任。 四、未实缴出资股东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债权人主张股东承担责任,并不是要求股东将未履行出 资部分直接缴付至公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 号)》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 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 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 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 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未出资股东系直 接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支持的判决通常描述为, 被告在对公司未出资的金额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债权人追究未出资股东责任的流程 债权人追究股东的责任第一步为通过申请执行的法院 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公司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 充赔偿责任。在笔者处理的案件中,在执行异议环节中,其通 常不开庭审理,而裁定结果有支持的,也有驳回追究公司股 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据核查过的案例大部分在该环节系驳 回追究公司股东责任。在债权人取得驳回追加公司股东作为 被执行人的裁定15日内需要向该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 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的方式,在满足上述情形,法院通常会 判决公司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从上述分析来看,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司仍未 能获得清偿;公司股东尚未完成实缴出资。债权人要求公司 股东对公司应当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往往能够得 到法院的支持。实际上,判断公司的实力关注其总资产、净资 产、利润等更为实际的财务指标,还会关注其行业,风控层面 的规范等,而不是仅关注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投资方作为 股东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最好匹配其公司实际展业需要投 入的资金,若后续随着公司展业需要补充投资的,可以再行 通过增资进行投入,这样将有助于避免股东因公司债务而承 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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