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ASIAN LEGAL BUSINESS CHINA • 亚洲法律杂志-中国版 WWW.LEGALBUSINESSONLINE.COM/CHINA 进审查,即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以及侵犯商业秘密是否成 立,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设定也围绕这两个环节 展开。 (一)商业秘密是否构成的举证责任分配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商业秘 密侵权的举证责任之所以由反法第32条特别设定,是出 于利益平衡的考量。原告的举证责任即提供初步证据, 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且显示商业秘密被侵犯,之后商业 秘密不构成的举证责任就被转移到了被告处。 在深圳恒实琥珀珠宝有限公司诉郭鹏鹏侵害商业秘密纠 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9中,由于原告已与员工签订《保 密协议》,相关客户联系方式均储存在第三方平台云端, 数据一经形成无法修改,仅有财务等部分员工有权查 看,应认定为原告已采取保密措施。被告郭某鹏使用前 述信息,但其对商业秘密不构成并未举证。综上,恒实公 司据此主张其商业秘密,具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采纳。 这一特殊的举证责任规则有效减轻了权利人举证的负 担,也从裁判规范上明确了要降低权利人的证明标准, 这也符合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实际。 (二)侵犯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分配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否成立在立法中同样被划分为两 步,首先应当有原告提出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的初步证 据,再由被告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在赵媛姣与北京智源享众广告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 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10中,被告北京智源享众广告有 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商务沟通中所使用的截屏与原告融七 牛公司表格存在对应性,结合被告赵媛姣在调查谈话记 录中对整个事件的供述,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 证实融七牛公司的涉案经营信息已经被智源享众公司获 取和掌握。在原告融七牛公司已经提供初步证据的前提 下,被告智源享众公司未对其员工范宁宁使用的数据截 屏说明合理来源或作出合理解释,其抗辩未被法院采纳。 四、结语 随着商业秘密在国内乃至国际商事活动中重要性日益提 高,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也涌现出大量新兴实务问题, 本文通过对商业秘密实务要点的剖析,旨在进一步解答 商业秘密诉讼实践中秘密性、保密性和举证责任分配的 相关难点,力图促进对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与制度完善。 9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5614号判决书 10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2581号判决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天册”)创立于1986年,是中国著名的 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也是市场公认的具有卓越专业 服务能力的国内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天册在商事、金融 和争议解决等领域的优异表现在业内外赢得了很高的声 誉。天册在全国设有5个办公室,分别位于杭州、北京、上 海、深圳与宁波,共同构成一体化的服务网络。 关于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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