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B OCTOBER 2024 (CHINA EDITION)

7 Asian Legal Business | October 2024 Brought to you by Grandway Law Offices 资源整合,稳舵防波—— Co-GP基金模式搭建之风控导航 当下,我们正处于资本市场生态重塑期,监管态势长期维持 强本强基、严监严管已为业界共识。2023年7月,随着《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私募基金行业也迎来了更为规范和 透明的监管环境,有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另 一方面,私募基金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亦涌现出诸多形式灵活的基 金模式,不断丰富资本市场的层次和产品种类。Co-GP基金作为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创新机制,已成为投资主体整合资源、稳 固收益的常见模式。 笔者将结合业务实践情况,试析Co-GP基金架构设立时的注 意事项,供相关业内人士关注及探讨。 一、Co-GP基金模式简介 Co-GP基金模式,是由两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 伙型基金,各GP根据自身优势,不同程度地共同参与基金的决策 和管理。 Co-GP基金模式可分为合资GP模式和双/多GP模式。合资 GP模式即多个投资方设立一个GP担任基金管理人,而双/多GP 模式指投资方各自作为GP参与基金管理。鉴于篇幅有限,本文主 要围绕双/多GP模式基金的设立展开分析。 二、法律法规及监管态度 首先,在法律法规层面均未出现禁止设立Co-GP基金的规 定。其次,在行业监管层面,为了防止出现通过委托其他主体规 避管理人义务及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中基协”)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 金备案案例公示》及相关官方解读中就Co-GP基金进行了规范。 具体而言如下: 1.与设立其他私募基金相同,在中基协AMBERS系统中仅能 登记一位基金管理人。 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与执行事 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但是,中基协的前述规定对“双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模式中不 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未作要求。 另经笔者检索,在司法判例中,法院对Co-GP基金也没有持 不予认可的裁判口径。因此,在符合上述主体紧密关联性要求的 前提下,Co-GP基金模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也为司法判例所认可。 三、Co-GP基金设立之博弈策略 投资主体作为资本市场的“源头活水”,在设立Co-GP基金 时所关注之处主要围绕如何在合规前提下,通过资源整合及适度 强化所主导基金的控制权,获取更稳定的高收益。 因此,我们将分别就基金管理人GP和非基金管理人GP设立 Co-GP基金时的风险防范作提示如下: (一)作为基金管理人 1.确保管理职能的独立性。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注意其不得将 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确保管理职责的独立性,基金管理人 应当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单独建账,避免被认定具有通道风险。 2.管理费收取的专属性。管理费只能由基金管理人收取。虽 对于非基金管理人GP的报酬所列名目不同,但在数额上也应注 意不超过管理费。 3.关于法律责任承担的内部约定。基于合伙企业的法律性质, 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责任可由合伙人自行约定。 因此,建议与非管理人GP书面约定各自权责以及内部追偿比例。 4.关注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Co-GP基金是较为常见的触发 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模式。随着执法常态化的趋势,建议将判断各 GP对基金的共同控制程度及营业额指标纳入合规流程,从而规 避相应的反垄断监管风险。 (二)作为非基金管理人 1.事前进行充分背调。建议关注合作GP的背景情况,通过尽 职调查对公司的财务情况、治理结构、已存或潜在纠纷等情况进行 筛选,在源头把控风险的发生概率及合作方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 2.新设主体,隔离风险。建议投资者为设立基金事宜新设主 体,从而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同时,亦应保证新设主体的独立 性,避免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 3.信披、报告和监督机制。建议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完善的信 息披露、报告和监督机制,确保能够及时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 包括投资决策、费用支出和收益分配等。同时,可考虑在合伙协 议中明确具有提出财务方面、投资方面,以及对基金管理人进行 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4.投资决策机制。建议设立投决会,在保证基金管理人具有 投资决策主导权、避免被认定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的前 提下,可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在投决会中的席位,确保投资决策过 程的透明性和合理性。 5.关于费用收取。费用名目建议突出行政性、咨询服务性、合 伙人报酬等性质,避免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名 称雷同。 面对资本周期,投资主体掌舵资本时兼顾谨慎管理资金和强 化资源整合,有助于促使投资主体在波动的市场中保持发展韧性 和持续竞争力。Co-GP基金模式作为资本市场的一种创新结构, 在与合作方博弈共赢的同时,也应关注风险防控机制,促进资本 的高效配置,为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本支持。 袁晓东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yuanxiaodong@grandwaylaw.com 庞晶华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pangjinghua@grandway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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