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ASIAN LEGAL BUSINESS CHINA • 亚洲法律杂志-中国版 WWW.LEGALBUSINESSONLINE.COM/CHINA 冯刚 北京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fenggang@dtlawyers.com.cn 刘沛凝 北京办公室 实习律师 liupeining@dtlawyers.com.cn BROUGHT TO YOU BY BEIJING DOCVIT LAW FIRM 股权继承是企业家家族财富传承的重要问题,从继承 者角度,公司股权兼具人身权及财产权,是家族财富保护和 传承的重要手段,从公司及股东角度,股权的继承牵动着公 司的控制权和稳定,股权继承权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 响力。现实中,有非常多的企业家因为未作股权继承问题的 谋划而导致企业陷入混乱,甚至导致企业一蹶不振。 股权继承中的财产权主要体现在继承者基于继承股权 基础上所获得的财产性权益,身份权主要集中在股东资格 的确定。继承人获得股权不完全等于继承人获得股东资格。 股权权利中的财产权和身份权的获取时间上和认定标准的 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股权继承类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 以及理论界的热点话题。本文撷取最高法案例,希望厘清股 权继承与公司控制权动态博弈问题。 根据《民法典》,继承人取得财产权益的时间应当追溯 到被继承人去世时,现行《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自然人 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两个法条共同理解股权继承, 则会得出,虽然股权继承是继承权的应有之义,但是必须兼 顾公司人和性以及公司的独立人格。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股权继承及公司控制权所引发的纠 纷中,一般会进行充分的审查,对法条背后的意思表示做充 分的事实认定,才能做出更加符合公司自治又依法保护继 承权的审判。如何达到股权继承和章定优先之间的博弈的 最佳平衡,最高院指导案例-启东市建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周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018)最高法民终88号]一案中 (以下简称“本案”),呈现出了审判思路和脉络。一审法院 认为,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同时考 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的合作基于相互 间的信任,允许公司章程对此另行规定。本案中,周渭新去 世后,公司和其他股东理应按章程规定处理,即公司应安排 其他股东受让周渭新的股权以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但建都 公司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公司无股东认购受让周渭新的42% 论公 股司 权控 继制 承权 中的 继动 承态 权博 与弈 的股权,而该种情形如何处理在建都公司的章程中并未作 出明确规定,因此该章程对继承问题的规定具有不完全性。 一审法院的审判思路为尊重章定优先,但在章程规定不完 善的情况下,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所以支持了周 艳根据遗嘱继承周渭新在建都公司的股东资格。 建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基于多维 度事实认定,包括建都公司自2007年以来先后经历五次章 程修订、自2009年起章程中删除了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 格的条款,且明确规定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等事实、已离职股东均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不再是建都公司 的在册股东,建都公司亦根据章程规定支付了持股期间的 股权回报款。建都公司章程虽然未明确死亡股东的股东资 格不能继承,但公司之前的种种惯例和公司章程关于离职 股东转让和回购等规定,均反映了建都公司高度人合性和 封闭性的特征,可以认定排除股东资格继承是章程的真实 意思。最终,最高院认为应当认定公司章程已经排除了股东 资格的继承。 从本案中一二审的对股权继承和公司控制权之间的博 弈中看,继承权以及公司控制权的关系,应正确理解章程条 款,在文义解释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章程体系、制定背景以 及实施情况等因素加以分析。在股权继承案件中,取得股权 并不意味着取得股东资格。股东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 格和股东权利须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要重 点考察股权获得者是否是合法继承人,第二,要充分考察公 司自治范围内,以章程优先的公司治理过程中是否通过意 思自治认可继承股权的人具有获得股东资格的可能性。形 式要件要求履行公司内部以及工商登记等变更程序。 规避股权继承过程中的诸多复杂问题,依赖于被继承 者在继承前即做好未雨绸缪与制度设计。在股权继承过程 中如何确保继承权的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企业治理的长 期稳定,需要企业家在股权继承前做好布局和谋划,方能确 保继承权实现的同时,基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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